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目前已进入夏季,气候炎热干燥,为了全面预防我市建筑工地火灾事故,切实加强全市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我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现就加强全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建筑工地临时设施均应满足《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各施工企业要认真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技术规范,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检查、验收中认真贯彻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1、施工企业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消防应急演练,施工现场必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每天对生活区、作业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办公区、生活区与施工作业区应分开设置,且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并按要求设置消防车道,配备消防水源和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灵敏有效。 3、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新搭建的活动板房,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安装和使用;目前已经安装的达不到防火等级的临时用房,要求立即进行拆除,①配置满足要求的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器材;②疏散楼梯和走道必须满足消防规范要求,每个房间必须设置满足应急逃生要求的可开启式窗户和大门;③活动板房搭设高度不得超过二层;④按要求对配电线路进行全面改造,设置应急照明;⑤对主体钢结构和墙面、天花板等部位全面涂刷防火涂料;⑥集中搭建的临时用房,栋与栋之间应有足够的防火间距或采取可靠的防火隔离措施。 4、在建工程内严禁设置住宿用房、办公用房、售楼部等。 5、施工现场使用的密目式安全网应具有阻燃性能;保温材料的存放与施工符合消防要求。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要与临建用房和在建工程有足够的防火距离。 6、严格控制工地火源,确需动火作业的,要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动火审批制度,明火作业时,必须清除周围可燃物,对无法移走的可燃物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或隔离,并落实消防监护人员和防火措施。 7、工地所有电工、焊工必须持特种作业人员证上岗,并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现场、宿舍、食堂临时用电电线要进行穿管保护并严禁乱拉乱接,对于存在电线老化的线路要及时进行更换。 8、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满足相应的消防安全要求。 三、立即开展建筑工地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 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对照《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所施工、监理的工地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落实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重点检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情况、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情况、消防设施配备及有效情况、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及使用管理情况、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的明火作业审批制度执行情况,临时施工用电(生活用电)管理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督促整改落实。并针对整治情况举一反三,建立消防安全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市安监站将全面加强对全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达标或拒不整改的,将按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格的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
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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