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1 2 3
法律法规
法律服务
公司制度
下载中心
下载中心 您当前浏览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政策法规>>下载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4-1-6 16:07:18 访问次数:2379次

 并建监字[2013]5

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 17-2008)《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等有关规范要求,确保蒸压加气混凝土砌体原材料和砌筑施工质量,针对我站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如下要求,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进场后,施工单位应依据《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的要求自检并向监理单位报验,对产品的型号、出厂龄期、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认真查验,对砌块的尺寸偏差、外观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对于龄期不足5天的加气混凝土砌块,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龄期小于28天的不得砌筑施工。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见证取样应在砌体进场后、使用前进行,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的砌块以1万块为一批,不足1万块亦为一批,随机抽取50块砌块进行检验,从合格的砌块中,随机抽取制作3组试件进行立方体抗压强度检验,制作3组试件做干体积密度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施工单位不得将厂家提供的标准试件做为送检的样品,

二、检测单位应配备专用的砌块切割机具,不得接收施工单位提供的厂家标准试件。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内容齐全、真实。

三、砌体结构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施工方案,且根据工程特点,绘制砌体结构工程排砖图。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时除窗台处和因安装门窗需要,在门窗洞口处两侧填充墙上、中、下部以及填塞填充墙顶部与梁之间缝隙的可采用其他块体外,不应与其他块体混砌。不同强度等级的同类砌块也不得混砌。

填充墙砌体砌筑应待承重主体结构检验批验收合格后进行。填充墙与承重主体结构间的空(缝)隙部位施工,应在填充墙砌筑14d后进行,以保证砌体充分的应力释放,避免开裂。

砌筑砂浆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小于M5水泥砂浆替代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现场拌制的砂浆应在3小时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2小时内使用完毕,超过时间凝固的严禁加水继续使用。

四、监理单位应按照规范及相关标准对进场加气混凝土砌体原材料质量严格把关,履行进场报验及见证取样制度,详细查验厂家质量证明书或进场复试报告等资料,并根据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及抹灰工艺特点,制定详细的监理实施细则,对关键部位和重要施工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要求加强蒸压加气混凝土砌体原材料进场验收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验收,必须返工处理。如发现违反上述要求,使用不合格砌筑材料或弄虚作假将不合格砌体作为合格品验收的,我站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严肃处理。

附件:(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doc
 

0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上一条:关于全面使用“太原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
下一条: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冬季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76号  邮编:030002  办公室:0351-5228782  传真:0351-2020530
版权所有: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晋ICP备13002928号-1号    晋公网安备14010702070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