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建监字[2013]7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预拌砼企业、检测机构等单位:
2013年5月以来,“太原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逐步在我市预拌砼企业安装调试,目前已全部安装完成。为使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尽快完成联网,能够正常使用,现将我市全面使用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全部纳入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进行管理。
二、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将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检测环节有关质量信息录入到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的工作: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及时准确地将有关质量信息录入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并在运送混凝土到工程使用时将在系统上打印的《混凝土生产质量信息登记回执》随混凝土供货单按批次一并提交给施工企业;
(二)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录入预拌混凝土使用相关质量信息,以及《工程质量监理报告》(每分部工程至少一份)、《监理月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等监理工作信息;没有委托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向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录入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相关质量信息;
(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录入预拌混凝土试件、预拌混凝土实体质量检测信息。
(四)施工企业应当将《混凝土生产质量信息登记回执》、《预拌混凝土质量汇总表》放入工程验收档案资料。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工程验收时,应当核查以上两个回执。
三、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做好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的宣传和使用引导工作。
四、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对建设工程使用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情况予以监督,发现各参建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录入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表格统一格式(以下附件包括)
附件:(7号)关于全面使用“太原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