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1 2 3
中心概况
中心动态
科研条件
科研成果
质量安全
质量安全 您当前浏览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技术中心>>质量安全

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添加日期:2014-12-1 16:15:25 访问次数:3848次

并建监字[2014]21

各施工单位、县(市)区质监站: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保障工程施工质量稳步提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明确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记分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望遵照执行。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提供由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担任项目经理的(记分编号:A0101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必须由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只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大中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具体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有关规定。

(二)执业资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记分编号:A0103

注册建造师必须在注册期内担任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过期或转注册至其他施工单位却仍在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予以记分处理。

(三)未履行质量管理职责造成质量事故的(记分编号:A0105

(四)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记分编号:A0106

项目经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全面落实生产指挥、行政管理职责,因履职不到造成质量事故的,予以记分处理。


上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2014年太原市建筑工程冬期施工有关要求的通知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76号  邮编:030002  办公室:0351-5228782  传真:0351-2020530
版权所有: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晋ICP备13002928号-1号    晋公网安备14010702070635